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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到超市退还小车押金时,误入超市升降机运行空间,被超市自行安装的升降机砸伤。1月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超市未能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且在早已认识到升降设备存在风险的前提下,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被侵权人不存在过错,由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19日下午,71岁的刘某在沈阳某生鲜超市支付100元押金,租用手推车运送购买的白菜,后刘某到超市退还手推车时,超市工作人员告知其到内部办理手续。刘某走到位于卖场会员卡办理处附近的一处敞开的门口查看,门内是超市运货的升降机,当时升降机上有店长和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运货,升降机下降,刘某躲闪不及被砸伤。
超市辩称,自己已经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某私自进入电梯井被运行的货梯碰伤,属于自陷风险,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时货梯正在工作,开门运货是正常状态,货梯右侧门中上部显眼处贴有“货梯入口 禁止入内”的警示标识,经营者已尽到警示义务。
但刘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升降机一楼的门处于打开的状态,以被侵权人的视角很难注意到门外侧上部的提示贴纸。所以,其根本没办法预见到危险的发生。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能够预见在卖场营业时间升降机开门运行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消除安全隐患,应当认定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刘某因为超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严重人身损害,损害后果与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超市应对刘某遭受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沈阳某生鲜超市赔偿刘某经济损失40余万元。
认定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是,明确经营者、管理者所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从以下两个标准做考量:经营场所是不是满足标准和经营者、管理者有没有风险控制能力。
首先,从经营场所的环境、设施设备方面出发。发生意外事故的升降机系超市经营者找人自行安装的、用于运货的设备,该设备本身即存在一定安全风险隐患。经营者自述该升降机不允许载人,并且运货时门应当关闭。但事故发生时,升降机上有两名员工,且升降机一楼的门是打开状态,门前无人值守,上述操作明显已经违背操作规范;而被告生鲜超市从未对员工做过任何形式的安全生产培训,致使员工在使用中存在管理缺失。
其次,从经营者、管理者风险控制能力方面出发。本案中,升降机一楼门前的确已经贴有“货梯入口 禁止入内”的提示语,但被告所采取的方式不足以被他人所见到,并且因事故发生时贴有提示语的门敞开后,更加阻碍原告在事故发生前看到风险提示。被告经营者已经意识到存在一定风险,但其未能在侵权事故发生前采取围挡、派人值守等必要措施避免顾客进入,或采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注意风险提示的方式。
本案主审法官多次到案涉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对升降梯所处位置、环境、周围设施设备等进行当地考验查证,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后,认定被侵权人不存在过错,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