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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连发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安许证暂扣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起重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吊销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副总经理:吊销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科长:吊销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点击》》领取500本常用规范
2019年4月25日,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项目安全检查缺失;
未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未履行职责;事故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附着作业完成后未组织验收即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收到停止违规使用的监理通知后仍继续使用;
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技术负责人未签字盖章;
在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前,未按规定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事故升降机安装时未指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事故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你公司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等为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六)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5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八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5日,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作为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编制的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内容不完整且与实际机型不符,不能指导安装作业,方案审批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空缺,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前未按规定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升降机首次安装人员与安装告知中的“拆装作业人员”不一致;
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过程中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事故升降机安装好后,由于现场技术及安全管理人员缺失,造成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按要求出具自检验收合格证明;
未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档案;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定期组织对员工培训。
你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不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以上事实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等为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三)(五)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5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19〕12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5日,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等为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6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19〕1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25日,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组织对下属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每月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情况和事故升降机司机无证上岗作业情况失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等为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19〕14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赵学军,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
2019年4月25日,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0万元。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的《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衡水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对下属分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情况、施工现场违规使用事故施工升降机情况和事故升降机司机无证上岗作业情况均失查。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冀政字〔2019〕48号)等为证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和《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19〕6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19〕15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吊销建筑施工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在内的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00本常用规范
调查认定,事故施工升降机第 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的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1)赵学军,男,群众,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刘为,男,群众,二分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刘军,男,群众,二分公司副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于桂森,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刘文义,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协助刘军负责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张松,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姜云,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现场监理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程义,男,群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程学明,男,群众,生产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程治,男,群众,安全员、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王延东,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胡士仓,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于建华,男,党员,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职工。违规在恒远管理公司兼职,担任翡翠华庭项目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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